一般规定
1.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关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2001.05.01)
3.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申报纳税制度。
4.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2002.10.15)
5.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2002.10.15)
特殊规定
1.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2002.10.15)
1)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2003.04.23)
2.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月定额低于营业税起征点、共管户中月应纳税额低于50元的定期定额户,其纳税期限可以简并为半年;
3.对月定额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纯营业税户,可以维持原按月征收方式;
4.对高于起征点有特殊困难的定期定额户,其纳税期限可以简并为一个季度;
5.纳税期限确定后,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维持不变。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86号